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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与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524号原告:章××。被告:戚××。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章××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负担。审判员 沈 永 标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勤(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