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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532号原告:何××。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为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尚慧二〇〇九年三月一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赵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