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532号原告:何××。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为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尚慧二〇〇九年三月一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赵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