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仙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海云彩纺织品有限公司松皇粘合剂厂、上海云彩纺织品有限公司松皇粘合剂厂与被告陈建飞与陈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云彩纺织品有限公司松皇粘合剂厂,上海云彩纺织品有限公司松皇粘合剂厂与被告陈建飞,陈建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112号原告:上海云彩纺织品有限公司松皇粘合剂厂,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松隐镇周栅村4087号。负责人:盛彩芳,厂长。委托代理人:郭子和,男,195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仙居县环城南路*****号。被告:陈建飞,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淡竹乡辽车村。原告上海云彩纺织品有限公司松皇粘合剂厂与被告陈建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 郑慧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子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上海云彩纺织品有限公司松皇粘合剂厂诉称,被告陈建飞于2007年2月11日向原告购去粘合剂,被告于当日出具《欠条》,载明欠款7000元,至今被告一直未还款。据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此,原告提交了《欠条》一张,以证明所述事实。被告陈建飞未作答辩。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合法,合同有效,原告作为出卖人已交付标的物,被告应当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原告作为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现被告欠款至今已二年多,其未履行系本案成讼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建飞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云彩纺织品有限公司松黄粘合剂厂货款人民币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建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400032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判员郑慧玲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代书记员朱微微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