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继文与林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继文,林云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37号原告:周继文,黄岩区沙埠镇南新街26-4号。被告:林云清,市太平街道文化路120弄10幢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继文诉被告林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继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66元,减半收取2033元,由原告周继文负担。审判员 缪雪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