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田霄燕与陈祖贤、杭州裕兴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霄燕,陈祖贤,杭州裕兴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644号原告:田霄燕。委托代理人:董勍、张建齐。被告:陈祖贤。被告:杭州裕兴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裕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霄燕诉被告陈祖贤、杭州裕兴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霄燕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清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