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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田霄燕与陈祖贤、杭州裕兴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霄燕,陈祖贤,杭州裕兴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644号原告:田霄燕。委托代理人:董勍、张建齐。被告:陈祖贤。被告:杭州裕兴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裕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霄燕诉被告陈祖贤、杭州裕兴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霄燕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清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