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孟杰与慈溪市维科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孟杰,慈溪市维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607号原告:徐孟杰,女,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沈桂君,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XX,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市维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门大街223号。法定代表人:何承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郎慈甬,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孟杰诉被告慈溪维科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孟杰于2009年3月13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孟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徐孟杰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方苏琴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褚幼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