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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玉环万事达铜业有限公司与玉环县奇隆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万事达铜业有限公司,玉环县奇隆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639号原告玉环万事达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楚门镇前排村。法定代表人郑达传,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义苍,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县奇隆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楚门镇西南村南兴东路10号楼。法定代表人林星汝,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万事达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县奇隆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环万事达铜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玉环县奇隆阀门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楚门分理处,帐号为33×××3000×××98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000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玉环万事达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县奇隆阀门有限公司已就诉讼事项达成和解,现原告据此申请解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玉环县奇隆阀门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楚门分理处,帐号为33×××7250×××98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建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