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昌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松与夏俊刚、昌邑市围子镇人民政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夏俊刚,昌邑市围子镇人民政府,昌邑市围子镇中心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昌民初字第751号原告刘松。法定代理人刘云高。委托代理人付宁波。被告夏俊刚。法定代理人夏希庆。被告昌邑市围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艳芳。被告昌邑市围子镇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于秋进原告刘松与被告夏俊刚、昌邑市围子镇人民政府、昌邑市围子镇中心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尚未治疗终结,诉讼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姜福兴审判员 付新旺审判员 曲 杰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