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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昌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松与夏俊刚、昌邑市围子镇人民政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夏俊刚,昌邑市围子镇人民政府,昌邑市围子镇中心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昌民初字第751号原告刘松。法定代理人刘云高。委托代理人付宁波。被告夏俊刚。法定代理人夏希庆。被告昌邑市围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艳芳。被告昌邑市围子镇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于秋进原告刘松与被告夏俊刚、昌邑市围子镇人民政府、昌邑市围子镇中心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尚未治疗终结,诉讼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姜福兴审判员  付新旺审判员  曲 杰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