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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海××(××)有限公司与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有限公司,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民初字第133号原告:中海××(××)有限公司(组织代码:77823362),住所地:宁波××旅游度假区××大道南侧(中海写字楼)。法定代表人:葛××。委托代理人:丁×。委托代理人:曲××。被告:唐×。委托代理人:周×。委托代理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计1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 增 辉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军(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