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彭德军与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德军,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371号原告彭德军。委托代理人杜小东,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学德。被告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北路二段**号。法定代表人刘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方钰。原告彭德军与被告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12月10日受理后,原告彭德军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德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德军承担。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