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善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来弟、蔡吴颖与顾兆祥、承田汽车配件工业(浙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弟,蔡吴颖,顾兆祥,承田汽车配件工业(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418号原告:王来弟。原告:蔡吴颖。法定代理人:王来弟(系蔡吴颖祖母),女,1935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超民。被告:顾兆祥。被告:承田汽车配件工业(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宗先。委托代理人:何寅良。本院于2009年2月10日受理原告王来弟、蔡吴颖与被告顾兆祥、承田汽车配件工业(浙江)有限公司雇员受害纠纷一案,原告王来弟、蔡吴颖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顾兆祥、承田汽车配件工业(浙江)有限公司雇员受害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认为:原告王来弟、蔡吴颖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兆祥、承田汽车配件工业(浙江)有限公司雇员受害纠纷一案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来弟、蔡吴颖撤回对被告顾兆祥、承田汽车配件工业(浙江)有限公司雇员受害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760元(原告缓缴)减半收取4880元,由原告负担(免缴)。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玲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