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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倪旭芳与柯妙增、王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旭芳,柯妙增,王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952号原告倪旭芳,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下车门东巷28号1单元402室。委托代理人何琛斌。被告柯妙增,经商,户籍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外洲路3弄31号,现在义乌市国际商贸城C3-7572A号商位经商。被告王国芬,经商,户籍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外洲路3弄31号,现在义乌市国际商贸城C3-7572A号商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旭芳诉被告柯妙增、王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旭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倪旭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国芬享有使用权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C3-7572号商位,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兴文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楼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