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灞民初字第599号原告王某。被告任某,职业同原告。原告王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亚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任某2009年3月5日庭审中到庭参加诉讼;2009年3月13日庭审中原告到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登记结婚后,未同居生活,没有共同财产和外债,双方没有感情,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任某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分到其名下的米、面、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同居生活。2008年8月12日,被告因婚姻将本人户口迁至原告处。现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原告的离婚之诉。但要求原告返还分两次到其名下的米、面、油。原告承认2009年1月,村上给村民每人分了八鱼牌食用油10斤装一桶、20斤装大米一袋、50斤装面粉一袋,并同意返还。否认2008年10月分到等量的米面油。被告坚持分到了上述米面油,并要求继续举证。2009年3月13日庭审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依法应予准许。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其分两次分到其名下的米面油,被告同意返还2009年1月的米面油,依法应予准许。被告要求原告返还2008年10月分到的等量的米面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王某与任某离婚。二、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任某八鱼牌10斤装食用油一桶、20斤装大米一袋、50斤装面粉一袋。三、驳回任某要求王某返还2008年10月所分的米面油之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答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