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文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与林×、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林×,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商初字第38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林×。被告:郑××。原告赵××与被告林×、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建文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