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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文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与林×、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林×,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商初字第38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林×。被告:郑××。原告赵××与被告林×、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建文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