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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用品酒店有限公司与新昌××××温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用品酒店有限公司,新昌××××温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300号原告:杭州××××用品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汽车东××单××室。法定代表人:潘××。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新昌××××温泉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星街××头村。诉讼代表人:吕××。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用品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温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新昌××××温泉有限公司事实并不存在,原告将其作为被告起诉,诉讼主体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用品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焕森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