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用品酒店有限公司与新昌××××温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用品酒店有限公司,新昌××××温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300号原告:杭州××××用品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汽车东××单××室。法定代表人:潘××。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新昌××××温泉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星街××头村。诉讼代表人:吕××。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用品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温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新昌××××温泉有限公司事实并不存在,原告将其作为被告起诉,诉讼主体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用品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焕森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