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从文与洪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从文,洪芳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46号原告:丁从文,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石塘镇华胜路59号。被告:洪芳琴,石塘镇华胜路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从文与被告洪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从文负担。审判员 马招财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魏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