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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从文与洪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从文,洪芳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46号原告:丁从文,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石塘镇华胜路59号。被告:洪芳琴,石塘镇华胜路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从文与被告洪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从文负担。审判员  马招财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魏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