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389-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德清××进出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进出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389-2号原告德清××进出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号。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屠××。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进出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进出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20元减半2010元,财产保全费1495元,合计3505元,由原告德清××进出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姚 俭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9)湖德商初字第389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日期:2009.2.11结案日期:2009.3.13(庭外和解2.15-3.13)适用程序:简易原告:德清××进出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张××简要案情: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意见: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进出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20元减半2010元,财产保全费1495元,合计3505元,由原告负担。备注:承办人:书记员潘丽珏审批意见:同意归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