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圣辉与李中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圣辉,李中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35号原告林圣辉,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玉环县楚门镇直塘村直塘路461号。被告李中皓,又名李忠孝,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楚门镇直塘村直塘路636弄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圣辉与被告李中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圣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圣辉负担。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