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仁良与孙琴平、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仁良,孙琴平,杨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498号原告:罗仁良,市温峤镇坞沙门村8-28号。委托代理人:金宝霖,住温岭市松门镇度爿新淋东路3号。被告:孙琴平,市温峤镇姆坑村公路里2-25号。被告:杨红梅,温峤镇姆坑村公路里2-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仁良与被告孙琴平、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仁良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