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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方××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229号原告:方××。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方××负担。审 判 员 张晓凌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曹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