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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宋爱华与西安市金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金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宋爱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金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关正街109号。法定代理人徐义道。委托代理人王浩公,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震,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爱华。上诉人西安金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8)碑民一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宋爱华诉讼请求,并由宋爱华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西安金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3日以与宋爱华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金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金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宋爱华已预交,由宋爱华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西安金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西安金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锐飞审判员  肖 勇审判员  路小红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