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方志强与傅相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志强,傅相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972号原告方志强,街道洪届村。被告傅相德,街道下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志强诉被告傅相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志强于2009年3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0元,由原告方志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