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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与嘉兴××丝绸纺织××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嘉兴××丝绸纺织××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348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曲××。被告:嘉兴××丝绸纺织××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公路边(嘉兴市南方丝绸市场内办公楼201-202室)。法定代表人:施××。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嘉兴××丝绸纺织××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国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