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与程×、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程×,李×,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296号原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楼。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应××。委托代理人:沈××。被告:程×。被告:李×。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与被告程×、被告李×、被告周×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撤回对程×、李×、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5元,财产保全费450元,合计诉讼费865元,由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负担。审判员 杨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