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慈商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袁××与孙××、张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孙××,张甲,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770号原告:袁××。被告:孙××。被告:张甲。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孙××、张甲、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张甲、张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王  正  治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珊珊(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