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与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高××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486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高××。原告赵××与被告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