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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利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孟令功、贾月喜等与利津县汀罗镇八十八户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功,贾月喜,韩小国,利津县汀罗镇八十八户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利民初字第160号原告孟令功,男,汉族。原告贾月喜,男,汉族。原告韩小国,男,汉族。被告利津县汀罗镇八十八户西村村民委员会。原告孟令功、贾月喜、韩小国与被告利津县汀罗镇八十八户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国岳独任审判,同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令功、贾月喜、韩小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利津县汀罗镇八十八户西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令功、贾月喜、韩小国诉称,2005年6月份,三原告承建了被告的安居工程正房两间及院落一套,后经双方结算,该安居工程总造价为33000元。被告已付27000元,余款6000元至今未付。无奈,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的工程款6000元及利息720元。被告利津县汀罗镇八十八户西村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份,原告孟令功、贾月喜、韩小国合伙承建了被告利津县汀罗镇八十八户西村村民委员会的安居工程正房两间及院落一套。2007年1月14日,原利津县汀罗镇八十八户西村村民委员会的村支部书记樊丕珍、村文书崔星奎为三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并加盖了公章,内容为:安居工程总造价为33000元,已付27000元,尚欠6000元。后经三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该工程款。在庭审中,三原告放弃了对利息720元的诉讼主张。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证明1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利津县汀罗镇八十八户西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答辩,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利津县汀罗镇八十八户西村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孟令功、贾月喜、韩小国工程款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三原告放弃对利息的主张,属于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利津县汀罗镇八十八户西村村民委会员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孟令功、贾月喜、韩小国工程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利津县汀罗镇八十八户西村村民委会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国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照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