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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再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苏有才与开封市北郊乡东官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苏有才,开封市北郊乡东官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再字第1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苏有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北郊乡东官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葛扎根,主任。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有才与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北郊乡东官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2008)龙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原告苏有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汴民终字第6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汴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以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为由,决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亭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8)汴民终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张文学审判员  管小强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