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省永康市金都工贸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帝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永康市金都工贸有限公司,无锡市帝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88号原告:浙江省永康市金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城西工业区西塔三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锡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巧云,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帝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私营工业园a区6号。法定代表人:荣海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士英,无锡市锡山区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许其昌,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叙良里281号601室,系无锡市帝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永康市金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帝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省永康市金都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969元,由原告浙江省永康市金都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廉球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会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