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咸秦执字第000219-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咸阳中唐酒业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咸阳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咸阳中唐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咸秦执字第000219-1号 申请人咸阳中唐酒业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咸阳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终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68708.15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730元。判决生效后,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扣划包括货款、利息、诉讼费、执行费84756元,全额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终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岗 审判员 **会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振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