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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诉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王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5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大业路16号。负责人马文灵,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槐亮。委托代理人林奕良,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诉被告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丁 璐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