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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朗莎尔维迪制衣有限公司与上海银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朗莎尔维迪制衣有限公司,上海银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204-1号原告:浙江朗莎尔维迪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工业园区(齐贤镇官湖沿村)。法定代表人:顾洁萍,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越、包巨峰,均系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银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大名路1191号16012室。法定代表人:林斌,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嘉生、张勤,均系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朗莎尔维迪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银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银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朗莎尔维迪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10元,减半收取7,4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合计11,425元,由原告浙江朗莎尔维迪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屠李强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