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甲与浙江风××电器××司、嵊州市××××服饰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甲,浙江风××电器××司,嵊州市××××服饰有限公司,钱乙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05号原告:钱甲。被告:浙江风××电器××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裘××。委托代理人:钱×。被告:嵊州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区××路。法定代表人:钱乙。委托代理人:宋××。被告:钱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甲与被告浙江风××电器××司、嵊州市××××服饰有限公司、钱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钱乙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钱乙的起诉,本案其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长 王国祥审判员 舒肖玲审判员 丁春燕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秋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