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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甲与浙江风××电器××司、嵊州市××××服饰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甲,浙江风××电器××司,嵊州市××××服饰有限公司,钱乙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05号原告:钱甲。被告:浙江风××电器××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裘××。委托代理人:钱×。被告:嵊州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区××路。法定代表人:钱乙。委托代理人:宋××。被告:钱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甲与被告浙江风××电器××司、嵊州市××××服饰有限公司、钱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钱乙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钱乙的起诉,本案其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长  王国祥审判员  舒肖玲审判员  丁春燕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秋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