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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舟商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舟山市绿缘炭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则友买卖合同纠纷、李则友与舟山市绿缘炭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舟山市绿缘炭业有限公司,李则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舟商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市绿缘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新塘村。法定代表人苗志浩,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则友,男,1955年4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南山办事处工业西路**号。上诉人舟山市绿缘炭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则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8)普民二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舟山市绿缘炭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舟山市绿缘炭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舟山市绿缘炭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舟山市绿缘炭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旭涛审 判 员  张 娜代理审判员  卢增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