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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菏开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世雨与谷红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雨,谷红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菏开民初字第104号原告王世雨,农民。被告谷红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雨与被告谷红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雨于2009年3月13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雨与被告谷红斌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世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世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平文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