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呢绒针织厂与江苏××毛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呢绒针织厂,江苏××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402号原告:桐乡市××呢绒针织厂,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镇××大街。法定代表人:俞××。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江苏××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虞镇。法定代表人:戴××。委托代理人:张××。委托代理人:邓×。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呢绒针织厂诉被告江苏××毛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市××呢绒针织厂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呢绒针织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桐乡市××呢绒针织厂负担。审判员 金 叶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磊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