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603号原告:马×。被告:赵××。原告马×为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顺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马×、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马×起诉称,2007年6、7月份间,被告赵××因缺少资金为由陆某某原告借去人民币16300元,并于2008年2月18日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时言明短期借款。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6300元。被告赵××答辩称:借款事实,但借款未还的原因是原告扣押我在原告处维修的电脑,借款我是会还的,要求原告归还电脑。经审理,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07年间,被告赵××因经营需要陆某某原告借款人民币16300元,2008年2月18日,被告补立一份借条载明:“今向马×暂借人民币16300元,壹万陆仟叁佰元正”被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以原告电脑未归还为由,拒绝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被告赵××的户籍证明、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被告赵××与原告的通话记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赵××向原告马×借款人民币16300元未还,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该借款被告应当归还。借条上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在原告处维修的电脑未归还,这与本案系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借款人民币16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元,依法减半收取104元,由被告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肖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