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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南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230号原告:周××。被告:徐×。本院受理原告周××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成剑斌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