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526-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与刘×、嵊州市××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刘×,嵊州市××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526-2号原告:叶××。被告:刘×。被告:嵊州市××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领带园区××号。法定代表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刘×、嵊州市××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财保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楼 益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浩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