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嵊商初字第526-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与刘×、嵊州市××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刘×,嵊州市××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526-2号原告:叶××。被告:刘×。被告:嵊州市××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领带园区××号。法定代表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刘×、嵊州市××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财保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楼 益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浩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