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符××与余姚市××河建筑工程公司、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余姚市××河建筑工程公司,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406-1号原告: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被告:余姚市××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符××与被告余姚市××河建筑工程公司、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1154元,由原告符××负担。审判长 蒋 晓 波审判员 齐志强代理审判员卢斌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章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