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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264-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机械配件厂与宁波市鄞州××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机械配件厂,宁波市鄞州××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264-2号原告:宁波市××××机械配件厂(个人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75629010-8),住所地宁波市××镇××村。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叶××。被告:宁波市鄞州××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镇××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机械配件厂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机械配件厂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机械配件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机械配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计1355元,财产保全费1145元,合计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何建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车懿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