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叶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叶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叶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灿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开始交往,××××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现已16个月。婚后双方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被告及其家人品质恶劣,虐待原告及女儿,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的女儿因病动过手术,身体素质不是很好。被告曾于2008年10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本院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一女由原告抚养教育,每月从被告工资中扣除1800元由被告单位汇入原告帐户支付给原告抚养教育费1800元。被告张某甲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婚姻经过和生育女儿的情况无异议,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教育,同意每月支付给原告抚养教育费400元;但认为双方结婚前,被告支付给原告聘金80800元,要求原告归还;婚后原告向其兄开办的网吧投资,要求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给被告之父治病,向被告的亲友借款60000元,要求共同分担;原告父母向被告借款5000元,要求原告归还;同时还要求对女儿享有探视权。对双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本院分析认定如下:一、原告为证实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曾于2008年10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本院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原、被告双方的结婚证、本院(2008)越民一初字第46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为证实其收入状况,向本院提供绍兴市锡麟中学教师工资表1份。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收入每月不同。本院审查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是绍兴市锡麟中学教师,2009年1月5日,应得工资2383.71元。三、被告为证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大笔医疗费,向本院提供医疗费发票1组。原告对被告的医疗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四、原、被告双方对结婚前被告支付给原告聘金80800元,结婚后原告父母向被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同意归还给被告借款5000元。五、原、被告双方在庭审时均主张对方人品差,因均未向本院举证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六、被告主张原告向其兄开办的网吧投资,但未向本院举证证实,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同意离婚及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教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承担抚养教育费1800元,被告只同意每月承担抚养教育费400元,本院可根据被告的收入状况,结合本地区城镇居民生活水平进行决定。因被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于2009年1月的应得工资,不能全面反映其固定收入的金额,本院可参照本地区教育行业平均工资,确定每月800元。因双方离婚前,抚养女儿的费用属夫妻共有,被告支付抚养费应从本案受理之月起算。原告要求该抚养费由被告单位扣除后汇给原告,属于执行程序解决的问题,本案在审判中不予处理,如被告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原告可依法申请执行。被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父生病花去大额医疗费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因此造成债务的事实,其要求原告承担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已经结婚,且生育女儿,被告要求原告返还聘金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同意替其父母归还给被告借款5000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但该借款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应认定夫妻共有,原告只需支付给被告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叶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张钰栩由原告叶某负责抚养教育,被告张某甲从2009年2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叶某抚养费800元,至张钰栩独立生活时止。三、原告叶某支付给被告张某甲人民币5000元。本判决书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帐号:09×××27。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丁灿林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迎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