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749-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宣逸洁与浙江鼎兴贸易有限公司、胡海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宣逸洁;浙江鼎兴贸易有限公司;胡海啸;胡新中;何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749-4号原告:宣逸洁。委托代理人:毕一平、黄燕,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鼎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金衙庄大厦****。法定代表人:胡海啸。被告:胡海啸。现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被告:胡新中。委托代理人:钱飞华、楼晓航,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玲玲。委托代理人:钱飞华、楼晓航,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宣逸洁诉被告浙江鼎兴贸易有限公司、胡海啸、胡新中、何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宣逸洁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宣逸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逸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08元,减半收取523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7604元,由原告宣逸洁负担。审 判 长 高 瑛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剑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