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与罗玉兰、杨银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罗玉兰,杨银土,杨旭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23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500号。负责人陈伟中,行长。委托代理人虞建军、陈旭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玉兰,北苑街道杨街村4组;被告杨银土,苑街道杨街村4组;被告杨旭龙,北苑街道杨街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与被告罗玉兰、杨银土、杨旭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建英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