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毕××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325号原告毕××。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毕××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因不详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向原告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文 生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媛媛(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