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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龙胜酒业有限公司与方小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龙胜酒业有限公司,方小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741号原告绍兴市龙胜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蕺山街道新建北路378号。法定代表人屠国峰,总经理。被告方小平,四川省荣县人,绍兴市越城区环城北路57-61号宏福川味楼业主。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龙胜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龙胜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财产保全费445元,合计8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信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海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