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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226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曾××、于××。被告:姜××。委托代理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退还原告400元。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子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