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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虹星××有限公司与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虹星××有限公司,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70号原告:诸暨市虹星××有限公司1-0)。住所地:诸暨市××××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方××。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虹星××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虹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