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滨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任鸿鸣与富山工艺(杭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鸿鸣,富山工艺(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民初字第49号原告任鸿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汤云周,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山工艺(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二村。法定代表人张芸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庄道鹤,系被告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鸿鸣诉被告富山工艺(杭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鸿鸣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鸿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任鸿鸣负担。审判员 叶伟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