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汉执委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与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杨俊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汉执委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耿保莹,局长。被执行人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凯,经理。被执行人杨俊,男,1955年8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杨俊赔偿纠纷一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港石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0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08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杨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08年12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杨俊连带赔偿人民币1487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0元、执行费134元,合计人民币1572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杨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725元及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扣留并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文庆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红斌 关注公众号“”